2024-12-13 00:41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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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规。
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5日发布,共七章六十八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9大权益,5大保护途径!经营者的10大义务,10大责任!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框架内容。在消费者权益日益被看重的今天,看看每年“3.15”,听听个人找假的新闻争论,您就知道企业的商业信誉,品牌和顾客的满意度如何,就会深深理解中国立法界权威专家针对企业系统而完备的讲解。善待消费者意味着善待“衣食父母”,也意味着善待“真正老板”!
保障消费者权益,企业应诚信经营,才能真正促进消费,得到良好的发展。
“3?15消费者权益日”,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维权的日子,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和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拥有获得安全保障权、正确资料权、自由决定选择权和提出消费意见权是基本权益。在今年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扩内需促消费的话题被空前高涨地提了出来。因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才能真正促进消费,得到良好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发展, 今年消费者权益日全方位延伸为“3?15优惠消费月活动”,由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及各行业协会联合举办。活动旨在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以实打实的折扣吸引消费者积极消费,从而在金融危机之下促进经济有效发展。据了解,本次优惠活动包含珠宝行业在内的3000家企业,相关促销措施超过500项,倡导明折明扣,杜绝变相“优惠”。相关政府机构表示,希望此次活动对于增强市民消费信心,促进消费、拉动经济持续增长,帮助企业抵抗金融危机起到积极的作用。
当然,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不单单只应从优惠、促销着手,而更应当从保障商品质量以及确保优质的售后服务为主。据了解,在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08年消费者申诉的十大热点中,金银珠宝类申诉首次进入到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中。根据统计,去年工商共受理此类申诉3953件,比往年增长了三成多。其中,虚假提高珠宝镶嵌制品的质量级别成为申诉重点,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成为困扰消费者的最大问题。由于此类商品通常价格不菲,因而质量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将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受相关专业知识限制,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之后,很难在短时间或凭借感官发现质量问题,因而维权具备一定难度。
因此,对于珠宝企业而言,以诚信经营为理念,严格确保产品的优异质量,将保障消费者权益贯穿至生产经营始终才是根本。当然,综观整个珠宝行业,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贯彻诚信经营的理念。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乎的不仅仅是在“3?15”这一天能够享受到上帝般的待遇,而是权益得到长久的保障。因而,珠宝企业应再接再厉,继续坚持诚信经营。因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是扩大内需、拉动增长的主要依据,才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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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五大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
从法律地位上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可在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
二、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充分、及时、有效保护
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经营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五、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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