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17:08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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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资产终止确认,关键是风险的转移。
甲公司低于公允价值10万收回,10万元的风险转移至对方。应该终止确认。
关于回购啊凡是有附件条件不利于出售方的,会增加出售方风险的都不能终止确认出售的资产。因为将来你要为这些额外风险买单的。而这些买单的钱实际是你的融资费用。实质重于形式,你是在融资啊!
如果附加条件是减少风险的,比如低于回购日公允价值回购,低于市场价回购,或者是已回购日市场价或公允价回购。对于这样的回购,你是收到好处的,或者没一点吃亏的。你融资是没有额外成本的。是正常的交易!实际是2笔会计事项。首先你已公允价值卖给对方,而后对方又已公允价值或更便宜的价卖给你。实质上看和之前的融资无任何关系。所以能确认为处置。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般情况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
1.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例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2.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例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3.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例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上述2或3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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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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