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21:03来源:本站
网上有关“广东省消防协会的协会章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广东省消防协会的协会章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DFPA。
第二条 协会是广东省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以及与消防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协助党和政府、消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发展消防科技,推动消防事业走向社会化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协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消防法》并严格依此规范有关行为,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团结并依靠广大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紧密围绕消防现实斗争的需要,全面繁荣消防事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消防事业社会化的大趋势,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从根本上遏制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广东省消防协会在省公安厅指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协会的宗旨、方向、业务范围等原则上与中国消防协会保持一致性,配合并参加中国消防协会发起、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与兄弟省市协会、本省地市协会保持经常性的交流。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瘦狗岭路481号。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学术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编辑出版消防学术、科普读物,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行政部门,联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协助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学校教学中普及消防知识教育,开展消防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其他消防科技和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通过举办各种展览等途径大力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就经济建设中有关消防安全和消防科技发展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技术咨询,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五)利用人才、技术等优势开展厂会协作,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厂家等消防企业中推广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倡导行业自律,引导合理竞争,为确保消防产品质量服务。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邀请,参与起草和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提供火因论证与鉴定,并为消防科技人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场所;
(七)加强与国内各省、市消防协会的联系和交往;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间消防组织的业务交往以及增进对台湾民间消防组织的了解;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消防同行间的友好往来;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和业务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助理工程师或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在消防管理、消防科研、消防科普、消防战斗中表现较好及其他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员;
(四)经国家授权部门正式批准成立、与消防专业有关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工程、储运、经贸、保险、灭火战斗、监督管理等单位或部门(包括建筑、石油、化工、商业、外贸、铁道、民航、交通、林业、大专院校等等)及其他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由一名会员介绍,单位提供有效证件(如工商营业执照、批文等)向协会递交入会申请书(分个人与单位两种);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及单位会员)代表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如学术资料、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协助参加协会开展的学术、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一)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上级单位和挂靠单位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咨询、培训、检测等活动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24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家庭急救教育科学普及联盟”于2013年6月20日在京正式成立,是有关政府部门、公共健康机构、协会及企业推动家庭急救教育及慢性疾病防治工作的助手,是开展急救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
联盟组建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17号文件)及《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市委办19号文件)的精神与指示,由中华医学会科学普及分会、全军急救医学专业委员会心肺复苏专业组、《健康时报》、《心血管病防治知识》杂志、《老年产业》杂志、中国保健协会、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全军急救医学专业委员会心肺复苏专业组、北京雪中金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媒体、协会、公共健康机构及全国健康产业的400多家企业代表共同发起组织,以推广、普及家庭急救教育为主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家庭急救教育科学普及联盟”。
联盟本着协会章程的宗旨,积极开展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培训及相关慢性疾病的家庭防治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组织急救教育普及推广活动,开展慢病危险因素筛查、慢病诊疗干预指导、慢性疾病防治学术研究、机构评估、急救产品应用、编辑急救技能学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并实施三个健康评估①血管年龄评估②猝死风险评估 ③中风风险评估,推广急救教育新技术、新成果,与国际急救教育机构交流,传播急救医学信息、承办健康产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层讲师,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联盟将全力推进我国急救教育社会化、家庭化,最终实现应急急救知识普及率在中国家庭达到100%,为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急救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此介绍信息来源于“中国应急急救科学普及联盟”官网的联盟简介栏目,内容可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市价格行政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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